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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2/29 16:26:57 文章点击数为:236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财办资﹝2020﹞15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精神,现就“减免企业房租” 措施中涉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对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中小微企业资格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二、简化审批程序。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应于2020年4月底前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租赁合同等),经出租单位确认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报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出租单位为省级主管部门的,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
三、优化减免方式。对尚未支付租金的中小微企业,直接扣减减免额度;对已支付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出租单位将租金收入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由出租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返还;出租单位已将租金上缴国库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可在下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或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退库手续。
四、及时办理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本部门所属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五、做好政策落实。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将租金减免政策通知到承租方,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六、各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市(区)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做法,落实相关减免政策,并于5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人:路旭  联系电话:029-68936064
附件:1.省级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各市(区)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