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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1/13 7:35:17 文章点击数为:87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日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城建档案报送接收、保护和利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规划、市政公用、市容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档案,取得现状资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交通信号、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专业管线图。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