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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堵结合解决城市管理痼疾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4/1/2 7:32:51 文章点击数为:69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小商小贩占道,饭馆、洗车行脏水“泼”街;家门口的公共绿地被占,酒店门前不消费不准停车……相信这样的经历很多人都有过。不知从何时起,这些本该属于大家的公共空间,却被一些人悄悄占用了。
  公共绿地减少、占道停车、侵占盲道、乱贴乱设广告、电子大屏幕光污染等随意占用公共空间进行商业活动的问题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为了规范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陕西省结合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并将于2014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民公共利益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西安东关南街卧龙巷的路面本来就不宽,却被小摊小贩的大车、小车占得满满当当;仅太乙路上就有多家修车、洗车店,地面上到处是水、机油、设备,经过这里的行人不得不小心翼翼地绕行;在钟楼东南角公交车站,五六辆“摩的”游动在公交车和乘客之间,把有限的空间堵个水泄不通,公交司机只能错前或错后停车。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这样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应当设置标志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临时便民摊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乱停乱放要负法律责任
  作为陕西省的创制性立法,《条例》对包括街道、公园、广场、公共停车场、交通换乘站场、城市滨河空间、体育运动场地等空间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针对社会车辆乱停乱放的难题,《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占用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全方位解决停车难问题
  目前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停车难以及随之而来的机动车挤压公共空间。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明确了四类机动车停车场,即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特别是对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否则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并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且在第二十六条专门罗列了几类现有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进一步明确,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等,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负责起草条例的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解释,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通俗说就是“商家不能随便圈个地就当成自己的停车场”。大型酒店、餐饮企业以及商户门前,在不影响行人、交通、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停车泊位,但这些停车位应面向公众开放,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搞专属停车。
  对停车问题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条例》还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