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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19 7:38:58 文章点击数为:80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杨冠军
 
  一、城市公共空间的含义
  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较为专业和崭新的领域,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具备公众休闲、交往等使用功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条例》采用概念和列举的方式,将城市公共空间界定为,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同时,考虑到县城和重点镇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和重点镇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制定《条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由于城市公共空间属于公共资源,不属于某一个人或单位所有,任何公众均可使用,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随意侵占城市公共空间。主要表现为随意改变公共空间用地用途,占道停车、占道摆摊设点,随意在公园、广场、道路举办商业性活动,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不规范,不断增多的电子显示屏加重了城市光污染;二是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前瞻性不足。突出表现为停车场规划建设滞后,公共空间布局不合理,公共交通设施衔接不科学,特别是步行和非机动车等慢行交通设施供给不足。
  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条例》主要通过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两个专章进行了规范。在规划建设一章中,分别对城市公共空间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方面的要求,禁止改变公共空间土地用途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在使用管理一章,则分别针对随意占用公共空间,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进行引导和规范。使用管理这一章占了《条例》大部分内容,规定了许多细化措施,是《条例》的重点。
  三、关于道路的使用和管理
  占用城市道路是改变城市公共空间用途的常见现象,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集贸市场和摆摊设点问题,既是社会热点问题更是难点问题,《条例》采取了堵疏结合的方式进行规范。一方面明确禁止三种行为,即在道路上设定固定集贸市场、在城市主次干道设置临时集贸市场和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另一方面也通过三种方式积极引导,一是确需在主次干道之外的其他道路设置临时集贸市场的,经批准后可以设置;二是市、区政府可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方便居民生活;三是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固定经营场所。
  对于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问题,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规范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程序和具体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停车泊位的情形。
  四、关于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条例》针对目前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划分了四类机动车停车场,便于实行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了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制定主体和法律地位;三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明确了配建和补建的要求;四是明确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程序和住宅小区周边设置夜间停车场的程序;五是规定了有关停车场收费以及鼓励社会投资等问题。
  五、关于其他几方面的管理
  户外设施管理方面。《条例》主要规范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架空管线和阅报栏等其他设施管理。重点是对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管理,首先对两者的概念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以便于掌握本节的主要规范内容;其次是对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规划管理,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具体要求和禁止情形;最后规定门头牌匾设置要统一规划、清洗更换。
  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设施管理方面。《条例》规范了公园、广场、公园绿地、城市滨水区域、升放专业气球以及建筑体量外形等方面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园、广场使用管理,针对实际中出现的问题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水面、植被比例和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改变用途;二是设置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等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三是举办展览、商业活动等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监管;四是明确公众自发的文体活动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秩序。
 
 
                        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