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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工委主任屈方方:解读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3/12/3 7:37:24 文章点击数为:128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103年12月1日起实行。这是国内首部通过省级地方性立法对建筑实施保护的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建筑保护工作迈入法制化时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城镇化步伐加快。在大规模的城乡拆迁和建设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反思的现象:比如对一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但是尚未纳入文物保护的范畴的建筑,需不需要加以特殊的保护,是不是要和其他普通建筑一样不加区别一并拆掉?对于一些优秀的现当代建筑,是不是需要适当的保护?对于尚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甚至建成不久的建筑,简单的拆除是不是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环境污染?
  有的专家和学者提出,拆除了历史建筑,必然会随之灭失其所承载的丰厚的历史和传统文化。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的数据,我国城乡新建建筑的增量据世界首位,平均年使用世界上40%的水泥和钢筋等建材。但是建筑的平均寿命仅仅为25-30年,而英国、法国和美国的建筑平均寿命则分别达到了132年、85年和80年。我国的短寿命建筑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而且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经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不仅建设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垃圾,拆除过程中同样也会产生建筑垃圾。这些垃圾的持续增长,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三次审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分别从重点建筑保护和一般建筑保护两个方面,对我省的建筑保护工作加以规范。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是建筑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建筑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还规定了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使得建筑保护模式成为一个有效而周密的系统,提高了建筑保护工作的效能。
  根据条例的规定,将“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六种情形的建筑确认为重点建筑,加以特殊的保护。对于重点保护的建筑,条例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分类保护措施,而且进一步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还规定了对于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经其保护管理责任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修缮补贴的经济保障。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重点保护建筑的档案建立及档案管理制度。
  对于一般建筑,条例分别从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保护和商业性质的拆迁补偿了两个方面确立了保护方式。条例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报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这就提高了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的拆除条件,避免国有资金的浪费。对于商业性质的开发建设,条例规定了“开发商应当和开发区域内的建筑所有权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以进行建筑拆除,不得采取强制、胁迫等非法手段损毁他人建筑”。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专门针对强拆设定了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一般建筑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从法规层面上对建筑保护做出了制度性的规定,是我省今后建筑保护工作的基本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条例的立法目的。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实施一年之后,将对条例实施立法后评估,对于该条例内容中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会根据需要通过启动立法程序的方式加以完善。
 
 
                             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