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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保障房将扩大覆盖面

发布时间:2011/9/15 11:35:01 文章点击数为:437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9月9日,宝鸡市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安排部署全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登记工作。据了解,中等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此次调查登记为自行申报登记,登记结果将作为今后几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的主要依据。
  调查登记对象条件
  调查登记对象为全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非住房困难家庭及已享受我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售的家庭均不参与。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市区人均月收入不足322元,县镇不302元 /月;或者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480元 /月,县镇不足 450元 /月的,可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线但低于1265元 /月(合15180元 /年),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582元/月(合18978元 /年),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纳入调查的新就业职工,年龄在18到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 5年,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65元(合15180元 /年),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 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地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 1265元(合15180元 /年),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无房户是指无私有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住房的家庭。居住危房或其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需出示的登记材料
  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要及时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居住证)等户籍、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
  住房状况证明包括: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为其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居住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收入证明包括: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同时,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程序
  填表审核工作于9月13日至21日进行。申请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外来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制式表格。未设社区的,应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建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应由本单位自行解决;没有住房条件的单位,由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申请。
  申请人出具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该申请家庭及个人今后不予登记分配保障性住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的责任。
  副市长张敬原出席会议并讲话。张敬原指出,此次调查工作关系到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能否合理分配,关系到政府的诚信、公平,关系到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的目标能否实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调查登记工作,把政策吃透、让人民知晓,建立公示、投诉、核查机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做到不错一户、不漏一户。加强领导,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严格奖惩制度,一定要把这件保民生、暖民心的工程办实办好。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