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3/22 14:49:04 文章点击数为:11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复终字〔20211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8***月出生
住 址:陕西省韩城市西峙路惠丰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东段泰山新天地九楼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韩城龙记观园7号楼全套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信息,法定期限内未收到相关答复,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