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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8/7 10:48:28 文章点击数为:146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安罚字〔2020〕2号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22时左右,由你公司总承包的渭南市16条110KV出线落地改造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降水作业区坑壁坍塌致2人死亡,3人受伤安全生产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第二十五条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决定暂扣你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从2020年8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
  你公司必须于2020年8月7日前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参与工程投标等其他活动”承诺,并将承诺以书面形式交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接受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朱剑龙    电话:029-63915782
   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7-062楼  邮编:710004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