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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1/6/17 11:17:21 文章点击数为:231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市发〔2021〕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惨痛。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现就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安全第一意识。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隐患排查迫切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最强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最硬的举措,认真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方式,全面排查全省城镇天然气储存、输配、管网、阀井、调压站(柜、箱)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经营管理;车用加气站的安全运营;公共经营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商业经营场所以及居民使用燃气情况。
检查重点:
(一)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用气安全管理情况;
(二)管道燃气企业巡查记录是否完善,入户检查是否到位;
(三)对燃气管线附近作业的施工单位是否进行安全宣传,对燃气管线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输送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善并明显设置,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和更新是否落实;
(五)输送管道有无被违章占压和防护距离不足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问题;
(六)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是否经质量安全监督后通气;已通气小区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入户安检并有记录;
(七)瓶装燃气企业站内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相关部门监测并运行正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现象;
(八)燃气管网及阀门、调压设施的设施安全情况和日常巡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人员、设施的落实和管理情况;
(九)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十)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液化石油气企业(站点)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和目标,部门和企业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亲自参与排查,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隐患整改不留后患,保证排查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严格隐患治理。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餐饮、居民等用户进行全覆盖、全流程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挂牌督办,及时消除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把城镇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共安全宣传中,开展燃气重大事故警示教育;深入社区、街道、学校及燃气用户,并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广泛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强化群众安全使用燃气意识。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运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城镇燃气安全运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市(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21年6月16日前上报省住建厅,省厅将及时调研督导各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落实工作不力,制度执行不严,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通报。
联系人:阮凯  029-63918625/63918632
邮  箱:sxsjskjfzzx@163.com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