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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五一”期间和汛期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4/30 17:25:07 文章点击数为:131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质发2021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水利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一”国际劳动节临近,天气转暖汛期将至,季节性安全隐患因素增多,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任务繁重。按照省防汛抗旱暨安全生产会议和“五一”期间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住建厅工作计划安排,现就“五一”期间和汛期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
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和把握其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着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充分认清当前全省住建领域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超前谋划、强化举措、狠抓落实, 牢牢扛起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住建系统要强化风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侥幸心理,做到“警”字当头, “严”字为上,统筹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守住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二、突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攻坚“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2116号)和《关于开展“五一”期间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陕建质发202118号)要求,严格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等非法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问题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持平稳。二是汛期前全面排查施工现场的地质灾害隐患。要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停止危险作业, 防止深基坑垮塌、地基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事故发生;对于因暴雨等极端天气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坚决停工、撤人;对于临近学校、医院、小区周边和临街的建筑工地,要认真排查工地的临时围墙、临时建筑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三、强化城市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管理
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市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一是切实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要在汛前自查的基础上,加大设施巡查力度,增加排涝管渠泵站、涵闸等设施设备和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施工工地、棚户区等重点易涝区域的巡查频次,严防市政排水管网堵塞、损坏等问题。深入分析城市内涝灾害的特点和防汛抢险工作现状,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和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臵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对于暂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区段、隐患点,要制定临时应急处臵措施,明确汛期巡查值守人员,配臵应急抽排设备,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识,最大程度避免因暴雨内涝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二是保障市政公用行业安全运行。组织开展城镇燃气、供热、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行业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特别是瓶装液化气运行情况监测,强化城市供水水质保障,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措施,确保城市供水、供气安全。加强城市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对园区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修,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人流控制、园区消毒和环卫保洁工作,确保设施、环境和人员安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应对极端天气的安全防范,加大对车流量大、易积水和事故多发等路段的安全防护和隐患治理,确保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四、加大房屋使用及农房建设安全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屋使用及农房建设安全监管力度。一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应急管理机制, 保证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二是加强汛期农村建房和危房改造现场监管,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强农房选址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等危险地段建设,强化易涝点整治,要突出农房建设过程和重点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五、加强应急值班值守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五一”假期和汛期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和通信渠道;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气象情况,强化灾害天气预测预警;要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或重大异常情况及安全事故要妥善处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