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阅读
登录/注册
长者模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知识问答专栏
政策知识问答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其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第264、265条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实施机关规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问按照此规定,区住建局是否有权限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四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承担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应遵从省、市、区有关规定。
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如地上民用建筑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当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是否可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第十二项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来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依据《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GB50016第3.1.2条说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是指的设备还是包括爆炸危险区?比如一个包装车间,如果按照设备占车间面积的话,是可以划为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但是如果按爆炸危险区算的话,爆炸危险区的面积就要超过车间的5%,是否就要划成火灾危险类别为乙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其类别表3.1.1确定。第3.1.2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任一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原则。
准备租赁的营业场所属于94年建筑物(该建筑已获得房产证)并在建筑内已安装消防栓管道。但建成时间早于《消防法》颁布时间。对于我方租赁后进行新建、改建等涉及消防工程内容需要向住建部门进行消防项目申报验收。因该建筑无“一级消防手续”,我方将无法确定能否继续办理二级消防手续,特此咨询是否有相关文件能够对此类老旧建筑的相关手续(一级消防)进行认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具有(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具有(1)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具有(1)消防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一级消防手续”不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前置要件。具体手续建议向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消防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受理消防验收备案时,仅凭这三项材料不能判定该工程是不是合法的工程,如果是违法违建的工程能不能受理消防验收备案,如果不能受理,以什么理由不予受理,依据是什么?比如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能不能受理?
(一)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令),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供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体现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违法违建的建设工程无法提供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能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二)利用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办理消防验收的,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单体建筑的定义是什么?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建时如何划定单体建筑?如一座地下车库,其地上部分合建了4栋建筑,并共用消防设施,地上4栋之间无连接或采用符合要求的连廊进行连接,与地下车库内部采用符合规定的疏散楼梯进行联通,这种情况应该定义为1个单体建筑?还是分别定义为5个单体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明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地下车库及其地上部分4栋建筑是否为单体建筑,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保持一致。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与26层高层民用住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合建,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包证含了地下车库与住宅,即地下车库与住宅为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该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地下车库与住宅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地下车库和住宅应一并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在新建、改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共用以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泵房,这些相关验收资料档案遗失不确定以前是否经过了消防验收。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消防验收的时候,涉及到这些部分建筑及设施,只提供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泵房以及相关消防设施的新的实际的全套图纸,是否可以进行受理并进行实地验收?另问,如果以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泵房、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没经过消防验收,是不是可以补办,或者并入这次新建改建部分一并实地验收?再问,如果没有以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泵房相关验收意见,这次新建改建部分申请消防验收时,就不具备受理受理条件?
新建建筑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建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泵房,并提供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改建建筑应在合法场所开展,利用已有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泵房以及相关消防设施的改建行为,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消防设施满足要求。 具体手续建议向当地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咨询。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秦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 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新形态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建筑如何分类?
答:医疗建筑是为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独立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服务的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医疗院。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儿童活动场所主要为供12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新形态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不应受上述场所称呼的限制,而应根据具体场所的实际用途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用途一致来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如密室脱逃也应归类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首页
>
问答知识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