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知识问答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其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第264、265条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实施机关规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问按照此规定,区住建局是否有权限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如地上民用建筑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当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是否可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第十二项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来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GB50016第3.1.2条说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是指的设备还是包括爆炸危险区?比如一个包装车间,如果按照设备占车间面积的话,是可以划为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但是如果按爆炸危险区算的话,爆炸危险区的面积就要超过车间的5%,是否就要划成火灾危险类别为乙类?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消防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受理消防验收备案时,仅凭这三项材料不能判定该工程是不是合法的工程,如果是违法违建的工程能不能受理消防验收备案,如果不能受理,以什么理由不予受理,依据是什么?比如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能不能受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单体建筑的定义是什么?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建时如何划定单体建筑?如一座地下车库,其地上部分合建了4栋建筑,并共用消防设施,地上4栋之间无连接或采用符合要求的连廊进行连接,与地下车库内部采用符合规定的疏散楼梯进行联通,这种情况应该定义为1个单体建筑?还是分别定义为5个单体建筑?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与26层高层民用住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合建,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包证含了地下车库与住宅,即地下车库与住宅为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该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在新建、改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共用以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泵房,这些相关验收资料档案遗失不确定以前是否经过了消防验收。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消防验收的时候,涉及到这些部分建筑及设施,只提供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泵房以及相关消防设施的新的实际的全套图纸,是否可以进行受理并进行实地验收?另问,如果以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泵房、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没经过消防验收,是不是可以补办,或者并入这次新建改建部分一并实地验收?再问,如果没有以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泵房相关验收意见,这次新建改建部分申请消防验收时,就不具备受理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