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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19 14:54:05 文章点击数为:265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4] 178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部颁布了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图审查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是政府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治理、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对原《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有关内容和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各地、各部门应按此通知要求,立即部署,尽快按《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的职责: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杨凌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进行审查。

    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一律不得使用。

    四、审查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机构可申报认定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认定书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和勘察文件审查;

具有3名以上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审查人员的一类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方准承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二)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机构可申报认定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认定书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和勘察文件审查。

    五、省属施工图审查机构向省建设厅申报认定;市(杨凌区)所属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认定。

    六、申请认定的审查机构应向省、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附件二)及申报软件,软件请与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刘军,电话:87340172转8211;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房产证明或房产租赁合同;

    (四)审查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身份证、从业年限和业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人员应提供一级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认定时间: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十一月三十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达到省、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于十二月十三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对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相应类别的《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

    从二ΟΟ五年元月一日起,原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许可证书》废止,施工图审查机构按《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规定的范围执业。

    跨地区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应到设区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性登记备案。

    八、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机构、人员、质量、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收费标准,规范审查行为,及时上报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记录,依法承担施工图审查责任,并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九、审查机构中凡现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每年必须参加40学时以上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其培训学时记入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培训证》。执业注册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熟练掌握本专业最新技术标准。

    十、施工图审查实行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审查机构,不再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十一、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规划和初步设计等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审毕原件退回);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和加盖了公章的复印件;

    (三)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施工图和有关专业计算书;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施工图审查分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两阶段进行。勘察文件审查必须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完成,勘察单位完成勘察文件后,应告知建设单位及时委托勘察文件审查;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设计单位不得采用。

    十三、施工图审查内容:

    (一)报送的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是否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内容;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出资质范围;

    (四)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省内工程是否办理了进省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手续;

    (五)施工图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印章和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有关责任人签字是否符合规定;

    (六)工程勘察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合理布置勘探点,其数量、深度、测试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数据采集是否全面,勘察结论是否正确;

    (七)建筑及水、暖、电等专业设计是否合理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八)地基基础是否安全、合理,结构体系和结构方案是否正确,结构计算内容是否齐全,计算方法、计算程序、设计参数的选用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可信,构造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十)施工图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审查的内容。

    十四、审查机构应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结论。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附件三);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施工图审查意见书》(附件四),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后,建设单位应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十五、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弄虚作假。确需修改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十六、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工程项目在市(杨凌区)的,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报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在县(市)的,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报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

    (一)《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陕西省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二)《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附件五)。

    每月后5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向所在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月报表(附件六)。

    每季后7个工作日,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省建设厅报送季报表(附件七),每年后10个工作日报送年报表(附件七)。

    十七、市(杨凌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就本市(杨凌区)施工图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报告。  

    十八、施工图审查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审查机构应持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陕西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十九、市(杨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一)审查机构和人员是否与申报核准的一致;

    (二)审查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培训;

    (三)审查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实施;

    (四)施工图审查是否超出认定书规定的营业范围;

    (五)是否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无乱收费和压价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上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记录;

    (八)是否审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指标;

    (九)是否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十)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市(杨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查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省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施工图审查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二十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记入其单位或个人信誉档案,并在陕西建设网http://js.shaanxi.gov.cn/予以公示。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