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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8/12 10:00:49 文章点击数为:124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规发[2001]102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资质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验资证明及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二、独立法人性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时,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时,由所在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工程勘测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申请甲级资质时,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时,直接由省建设厅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三、省外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来我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时,必须持有《资质证书》副本及所在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在陕西省建设厅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四、在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内、外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到任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

 

五、省建设厅对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每年年检制度,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资质的变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当年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及有关技术工作的业绩;

单位内部管理情况。

当年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互相联合,以高等级持证单位为主,共同完成其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高等级持证单位承担技术责任;持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不得与无证单位或个人联合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省内规划编制单位不得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省外与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陕西省建设厅备案。

 

附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