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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民政厅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0/11 9:14:42 文章点击数为:94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函[2004]219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杨凌区民政局:

    现将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重要性。市、县要成立由房地产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房地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深入扎实的做好调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安排。房地产、民政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保证调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组织好调查、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工作方案制定、调查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入户调查;12月10日前完成数据的汇总,对调查表要逐一审核,确保不遗不漏、真实准确。

    三、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各地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电子化住房保障对象档案。12月20日前将《最低收入将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和调查工作展开情况报省建设厅、民政厅。

    四、12月30日前,省建设厅、民政厅完成对各地调查、建档工作的验收和全省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汇总,并将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已在建设部网站上刊载。

    网址:http://www.cin.gov.cn/fdc/file/2005072901.htm

 

    附件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

  附件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3.《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

 

    一、调查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调查范围

  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主要指标

  1、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准备

  1、制定方案。根据低保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纪律,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调查前,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低保家庭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争取低保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二)入户调查。各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房地产(房改)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街道办事处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要认真审核,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市、县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四)汇总分析。房地产(房改)部门负责对调查表要进行认真统计、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

  (五)数据上报。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要将统计汇总情况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厅。

(六)建立档案。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对象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年度复核等有关情况。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年度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

  1.户主姓名: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2.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的工作单位。

  3.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4.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人数。

  5.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6.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7.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住房情况

  1. 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 居住情况:

    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政府或单位的公有住房:与政府或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政府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租赁补贴房屋:指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3.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4.房屋面积:指供低保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面积:按低保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面积。

  三、享受廉租房保障情况

  1.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指各地政府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制定的本地区廉租住房相应政策,被调查家庭享受该政策的情况。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指建设部120号令规定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