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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核准)程序及竣工告知性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2 15:25:47 文章点击数为:1917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4]190号

 

各城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局)、规划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推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和办事程序,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第111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陕西省燃气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4]175号),现就城市燃气企业审批(核准)程序及竣工告知性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1、投资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编制的技术方案评议后,由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CNG加气站,由项目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新建燃气企业核准表》填写初审意见后,将相关审批文件及技术资料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项目投资单位持《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表》,CNG加气站单位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城市新建燃气企业核准表》方可办理工商有关证照;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整理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投资单位应提供的审批文件、技术资料

     1、投资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消防部门建审意见;

     3、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方案;

     4、建设CNG加气站还需提供:

    (1)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用地手续;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的环境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的安全评价书;

    (4)建设项目所在地天然气管理部门签订的供气协议。

    三、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应具有的条件及所提供的资料

     1、具备建设部第135号令规定的城市新建燃气企业条件;

     2、投资项目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压力容器使用证》、《计量合格证》;

     3、投资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防雷防灾办公室出具的防雷、防静电合格证;

     4、投资项目所在地消防部门办理的消防设施验收意见书;

     5、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6、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办理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