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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10 17:20:19 文章点击数为:79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4]121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对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十分欠缺。由于地下管线情况不明,在施工中挖断地下管线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甚至危及公众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为此,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安全有效的城市地下管线灾害应急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职责,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严格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切实解决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及相关人防、地铁等工程。

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由各城市组织的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地下管线档案报送制度。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新建工程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汇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凡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因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未按时限报送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因情况不明损坏地下管线的,其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所在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材料;

    ()  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量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  国标GB/T50328规定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原竣工图,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三、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查询制度。凡在各类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钻探、爆破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查清相关资料,获取查询证明后,方可到市政部门办理开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的,建设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

四、严格执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制度。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测量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于测量不准确造成施工时地下管线损失的,测量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要认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清查、清理工作。各专业管线单位要完成地下管线档案的清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历史欠帐较多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补测补绘,并将普查档案成果移交所在城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六、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耍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等工作,作好查询服务,开据查询证明,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库,逐步建立科学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并紧紧围绕服务城乡建设中心,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00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