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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试点建制镇有关资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3/11 10:54:43 文章点击数为:1362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5]35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从今年起,我省将开始在100个省级试点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标准见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为了做好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制镇的确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的选取方法:以全省100个省级试点镇为基础,各市可结合近年来小城镇建设发展情况,选择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较快、有发展潜力的建制镇作为预选镇,上报省厅。

    二、上报数量:按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各市省级试点镇数量的140%上报,省厅将根据情况重新核定,总数控制在100个。

    三、有关材料:上报的建制镇必须附有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四、上报时间:各市请于2005410前将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制镇的有关材料报送省厅村镇建设处,以便尽快研究确定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试点建制镇。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