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4/11/8 16:36:53 文章点击数为:60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4]16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后,建设部制定了贯彻意见,对2004年到2006年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活动提出了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我省建设行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省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活动

    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资保障。建设系统涉及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资源消耗的重点行业和能源大户。因此,在全省建设系统积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对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省建设系统在开展城市节水、节地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全省建设行业资源浪费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地方违反城乡规划使用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二是有些地方盲目发展高耗水、高耗能的项目。三是城市管网漏损率高,节水管理体制不顺等。四是建筑能耗高,一些地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不严,大多数既有建筑也未进行节能改造,其建筑能耗是相同气候条件发达国家的2-3倍,而热舒适性却很差,难以满足居住者的生活需要。五是建筑材料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和利用率低,全省每年因为烧砖毁田达到1.2万多亩。

    我省建设系统资源节约的任务十分繁重,潜力巨大。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在建设系统开展资源节约与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推进资源节约活动,始终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力求取得明显的效果。

    二、省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活动的三年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                                       

    1、城乡规划建设方面:要有效遏制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各种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切实提高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2、城市节约用水方面:强化节水管理,完善节水法规;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活动;力争新增工业用水的一半靠节约用水解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降低率大于3O%;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城市中水回用率明显提高;城市供水管网基木漏损率减少到12%以下。

    3、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方面: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实行用热商品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继续发展和完善由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

    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杨凌示范区及榆林、渭南、铜川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80%;汉中、安康、商洛等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70%;西安市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0%,其他城市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80%以上;关中地区县级市及县城、陕北县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60%;陕南县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50%;启动关中、陕北大中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

     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全部墙体材料产量的比例平均达到 35%,在此总指标下由有关部门具体细化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新型墙体材料增长指标及比例。

     (二)基本要求

    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是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小康社会而安排部署的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建设生态城镇为目标,以科技手段为支撑,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宗旨,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引导和推进。各地在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中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厅的要求,注意做好四个结合: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城市的规划、建设相结合;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建筑业相结合;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相结合;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环境综合整治及创建节水型

城市、园林城市等相结合。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的措施

    1、各地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3]5号)和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端正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2、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方式以及合理容量。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必须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城市的发展应当统筹考虑资源环境的最终极限和边际效益。

    3、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重视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规划编制要突出各类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引导和鼓励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实现区域共建共享。

    4、要完善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过程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参与。通过法定程序来减少规划审批和调整的随意性。

    5、要坚持节约使用土地,防止城市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建设标准和批准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坚决禁止、严肃查处随意改变批准的规划,严重超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投资建设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6、要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继续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9003]178号)精神,坚决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等问题,促进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

    7、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措施

    1、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2、提高用水效率,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区的自备井要一律关闭;同时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降低管网漏损率。

    3、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国家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有关工作,积极申报节水型城市。

    4、积极开展城市用水 “抄表到户”工作,推进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的实行。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5、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按照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城市要按照《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规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积极协调地税部门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6、加强建设项目与配套的节水设施 “三同时”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1]14号)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对节水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对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7、加强节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应用的管理。按照陕政发[2001]14号文件和省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用水器具省级确认制度的落实力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确认的用水器具,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对淘汰产品要采取强硬措施,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加快对已有建筑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的改造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将经省级确认登记的用水器具以及节水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8、加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和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落实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回用率。                        

     (三)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措施

    1、继续加大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作力度,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比例,西安市要在业已完成国家规定的“禁实”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禁实”工作成果,并向发展非粘土化新型墙体材料方向迈进。其他地级市及杨凌示范区要在2005年6月30日以后全面达到“禁实”要求。关中、陕南县城力争在 200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禁实”任务。

    2、为了保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我厅将对此类产品实行“陕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管理。为给购房者和社会大众提供关于节能建筑正确的信息,建立节能建筑能效评估标识制度,并组织业内专家成立能效评估认证委员会,建立有关章程予以实施。

    3、大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住宅小区的采暖要推广集中供热系统,采用双管制,并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逐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4、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与旧房平改坡、户型改造、增加面积、完善功能一并结合考虑。并以新增加的面积收益冲抵外围护结构及供热采暖系统的投资,为住户创造长远的受益。

    5、既有建筑特别是大型商场、办公楼的节能改造应推行能源BOT方式即能源合同管理方式。可扶植成立一些能源合同管理(改造)公司,能源公司对需要改造的建筑物签订改造合同,以改造后的收益分享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6、严格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施工图审查工作。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不许开工建设,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部长令)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7、大力开发利废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现有粘土多孔砖生产企业要开发推广掺煤矸石、矿渣、粉煤灰、页岩等生产技术,并向大孔洞率、高强度和具有装饰性的方向发展。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