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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8 17:13:51 文章点击数为:611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函[2004]176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一)  1997年底前初始注册(含1993年、1994年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  在2003年12月30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期限届满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换证的条件

(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按《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了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3、无《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除符合条件(一)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机构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其在申报机构注册;

    2、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

3、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三、换证的程序

一、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材料直接报省建设厅。市、县颁发临时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件后转报省建设厅。

 

四、申请人向注册审查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2、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供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才交流中心设立的人事档案专户下的证明(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公章)及所在机构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换证时间

申请人或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六、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注册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注册证书工本费由我厅代收后转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七、其他

(一)对于有《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二)根据建住房[2000]96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房地产估价师,保留职业资格,不再换发注册证。

在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及离退休人员,经所在单位和申请职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意,符合《办法》规定的,可换发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三)1998年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二证合一”的房地产估价师,保留原证并颁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1998年以后(含1998年)以后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在领取新注册证时上交原注册证。

 

00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