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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4年度第二批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7 17:04:10 文章点击数为:198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4]204

 

各设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局)、市政委(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八号《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检测合格,符合我省燃气气质要求,并办理了注册登记的第二批燃气器具品牌及型号予以公布。凡未经检测、注册登记的燃气器具,不得在陕西省境内经销,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一:燃气灶具类

    附件二:家用快速热水器

    附件三:燃气热水锅炉、壁挂锅炉

    附件四:燃气大锅灶、燃气中餐灶、蒸炉

    附件五:其它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