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4年度第二批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的通知
陕建发[2004]204号
各设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局)、市政委(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八号《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检测合格,符合我省燃气气质要求,并办理了注册登记的第二批燃气器具品牌及型号予以公布。凡未经检测、注册登记的燃气器具,不得在陕西省境内经销,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陕建发[2004]204号
各设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局)、市政委(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八号《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检测合格,符合我省燃气气质要求,并办理了注册登记的第二批燃气器具品牌及型号予以公布。凡未经检测、注册登记的燃气器具,不得在陕西省境内经销,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