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建函[2005]212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决定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活动,现将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文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和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节能50%的设计标准;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西安市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全省各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全省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
接到本通知后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所有新建项目进行自查,于2005年10月20日前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建设厅科教处;10月下旬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厅将组成检查组到各地进行重点督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各地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并按在建工程的40%的比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邀请当地的新闻媒体参与,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