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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2/6/18 10:18:44 文章点击数为:63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我省制定出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对我省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审查和批准都需按该办法执行。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是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以及电力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城市性质、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水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规划内容是否定位明确,符合当地实际;是否达到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他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办法》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完成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省规委会专家进行纲要审查,按审查重点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各市政府应按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各城市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要求,由各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各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