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9〕42号
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国家原环保部等11部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有关要求,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要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 级,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要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目前,我省仅有宝鸡市2009年创建为国家节水型城市,延安市2018年创建为省级节水型城市,西安市向省厅申报了2019年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申请,其他地级城市均未申报,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进展缓慢,与国家既定的目标任务相比差距较大。为做好全省2019年节水型城市创建及评价达标认定工作,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2019年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