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省住建厅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0/1/22 7:29:44 文章点击数为:304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本网讯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设工程“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效率,1月20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并自即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企业在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施工现场配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8项内容不做要求,将其纳入对企业、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范围,企业只需符合5项基本申办条件即可。
  《通知》强调,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持有石油化工、矿山工程类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在因资质升级、增项和承揽工程等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按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见附件1);企业不得以注销新办的方式逃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未通过的企业6个月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次申请的,严格按照“申办条件”和“优化条件”进行审核,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见附件2),继续以考评结果作为办理依据。
  省住建厅还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行了细化: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合格”以上的企业,经征求所持资质行业监管部门意见且公示无异议的,即可给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未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行业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以行业监管部门意见为依据,无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的,以省住建厅意见为依据;取消建筑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原有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付江星)
 
 
责任编辑/马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