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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后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发布时间:2013/7/17 7:30:12 文章点击数为:93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开栏语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近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于5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这个明确的规定成为近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中一大亮点。
  《条例》首先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了明确的概念界定: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城市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地下管线的分布种类和数量也迅速增加,截至2011年底,全省13个城市(含韩城市、华阴市、兴平市)共建成供水管道4900公里,排水管道5666公里,天然气管道6892公里,供热管道626公里,安装路灯长度325公里,西安地铁20.5公里(已营运)。就地下空间占用方面看,排水、给水、供热、供气、电力等管线是占用城市地下空间较大,最具影响力的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已成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但由于地下管线管理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重复开挖、“拉链路”、施工中挖断管线的事故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但妨碍了市民出行,而且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给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影响,甚至造成社会资源和资金的浪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为解决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混乱、缺乏统一管理机构、信息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集约度高、科学性强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美化城市环境,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建设的水平与质量,出台该《条例》刻不容缓。
  “市区有的马路刚修好后不久又被挖开,有的地方道路在整治期间,先挖开做电线上改下,又挖开做水管。好好的路面总是被开膛破肚。”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抱怨。由于每年新建、改扩建的各类管线不断扩容、交错延伸,使城市的管线总逃脱不了重复开挖的命运。对此,《条例》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必须要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对于施工许可,《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这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要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迁移改建管线的情况,《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