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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7/29 11:14:56 文章点击数为:14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复决字〔2021〕15号
申请人:郭某东,男,汉族,197**年**月出生
住 址: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下峪口村**组
被申请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韩城市太史大街东段泰山新天地九楼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违法查处有关请求,就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一、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规验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负有查处职责。其与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城绿地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绿地城DK1”项目房屋。合同签订后,其认为涉案楼栋存在遮光、漏水、裂缝、门厅沉降等严重质量问题,但韩城绿地公司罔顾上述问题的存在,强行组织竣工验收并申报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项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韩城绿地公司强行组织竣工验收并申报备案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二、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有关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行政答复违法。2020年7月16日,其通过中国邮政B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有关村料,被申请人于7月18日签收该邮件。因被申请人超越法定期限未作答复,申请人于10月13日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11月26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答复。2021年5月11日,其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认为绿地城DK1项目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无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的行为。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违法。一是绿地城DK1项目存在设计规划不符、遮光漏水、管道串线等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具体问题其已在违法查处申请书里说明,但被申请人对此未予处理。二是韩城绿地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和申报备案时,上述质量问题已经存在,其中的门厅沉降问题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明直到2020年11月才整改完毕。因此,韩城绿地公司显然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申报备案,但被申请人对此未予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对违法查处申请作出实质性处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并责令其按照申请人的违法查处有关请求,就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重新作出新的行政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其于2021年7月9日-7月15日逐项核查现场及相关资料,未发现绿地城DK1项目在开发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行为。2.经核实,2020年4月,建设单位委托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及单元入户门厅下沉原因出具鉴定报告,门厅存在部分不均匀沉降问题,对此已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于2020年11月由建设单位再次委托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相关整改及检测报告结果已张贴公示。3.经核查,绿地城DK1项目无违法组织竣工验收、违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行为,竣工验收的五方主体资质及验收人员符合规范要求,竣工验收程序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之规定,竣工备案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均无违法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申请人购买了“绿地城DK1”项目商品房一套,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认为案涉楼栋存在质量问题,于2020年7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违法查处申请书》后,安排工作人员督促建设单位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处理,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投诉查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1月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6月16日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月22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陕建复答字〔2021〕15号),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针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于7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递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条第(一)项“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和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之规定依法办理,但被申请人却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文书格式错误。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陕建复答字〔2021〕15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被申请人却于7月21日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答复书》,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复议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