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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3/12 16:51:39 文章点击数为:125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安罚字〔2021〕4号
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1˙31”事故涉及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宁建函〔2021〕27号)通报,2021年1月31日,你公司在银川市兴庆区建发现代城裙楼结构拆除及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坠落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你公司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未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未提供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证明资料、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参加工伤保险资料、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危大工程措施预案,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等问题,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规定,决定暂扣你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接受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29-63915782
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7-062楼  邮编:710004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