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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0 17:32:22 文章点击数为:197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安罚字〔2019〕24号
被处罚人:叶有良
注册单位: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叶有良:
  2019年8月11日上午7时30分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清凉寺北路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湖紫宸项目,1名工人在12#楼6层屋面进行防水保护层施工时坠落到地面,当场死亡。你作为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主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1月11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陕建安罚预告[2019]24号),你于2019年11月20日签收,书面说明无异议并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决定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我厅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我厅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9楼
  联系人:孙海亭     联系电话:029-6391583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