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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0 17:31:22 文章点击数为:177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安罚字〔2019〕23号
陕西国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组织人员参加2019年6月2日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期间,存在违规组织人员考试、盗用学生信息的违规问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撤销你单位参加2019年6月2日考试成绩合格的21名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名单附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2.对你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有关票据复印交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9楼
  联系人:孙海亭     联系电话:029-6391583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