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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陕建复终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3/11 9:49:30 文章点击数为:29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陕建复终字〔2019〕1号
申请人: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
被申请人: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对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问题的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查受理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