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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9/30 14:48:14 文章点击数为:162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19〕9号
  申请人:刘*民,男,汉族,出生日期:19*4年12月18日
   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小居安村北二街16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建设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苗宝明     职 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8月5日出具的关于刘建民刘宗民《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回复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8月5日作出的《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刘建民刘宗民〈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履行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拥有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小居安村北二街16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并在此居住。西安宏信晶南置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7月23日在小居安村建设施工,经了解该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因施工扬尘和噪音较大,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夜间休息。7月25日,其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非信访”的书面材料。8月5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刘建民刘宗民《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回复材料。其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后,于8月5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其书面向申请人告知“经查,该项目为长安区辖区内的城改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月获得城改方案批复,改造主体为长安区原城改办,由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管理。根据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定,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该项目的建审手续办理、日常管理由长安区政府建设部门负责,您所申请的事项不在我局监管范围内,建议您向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查处有关问题”。其作出的书面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小居安村居民,其在该村北二街16号拥有宅基地和房屋。2019年7月25日,其认为该村所在地块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和噪音等较大,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夜间休息,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非信访”的书面申请材料。8月5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刘建民刘宗民《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回复材料。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另查明,《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规定“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六)依法查处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办字〔2019〕138号)第二条明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牌子”,第三条明确“市住建局…主要职责是…(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建筑、住宅装饰装修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非信访”的书面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涉案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问题。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后,理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8月5日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材料载明“您(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在我局监管范围”,被申请人并未就此提交有力证据。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查处问题,根据《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问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向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于法无据。另,申请人主张对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8月5日出具的关于刘建民刘宗民《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答复材料;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