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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陕建复终字〔2017〕1号)

发布时间:2017/2/16 17:18:28 文章点击数为:50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陕建复终字〔2017〕1号
 
  申请人:王树平,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
  住 址:渭南市高新区白杨办红星村七组
  申请人:木香草,女,汉族,1949年7月出生
  住 址:渭南市高新区白杨办红星村七组
  申请人:张长喜,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
  住 址: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红星村六组
  被申请人: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址:渭南市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配楼4楼
  法定代表人:简录民,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违法施工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本机关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