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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8〕5号)

发布时间:2018/7/27 17:17:11 文章点击数为:228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18〕5号
 
  申请人:杨跃生,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
  住 所: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三里洞芳草社区4组53号
  被申请人:铜川市规划局
  地 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市政府3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崔天太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的答复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其2018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行政处罚职能,应该向国土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即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的查处职责,不管建设项目有没有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只要建设项目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被申请人就有依法查处的权力。被申请人说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职能已经划转给铜川市管理局行使,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具体的职能划转依据;其次,《城乡规划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于规划主管部门职权的划转的依据,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正才行。被申请人的说法不成立,回复系明显的推卸责任,变相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已经构成违法。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要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被申请人称,其对申请人反映查处违法建设的来信答复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承担的职能,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认为,依据《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铜政办发〔2017〕39号),调整市规划局职责,将市规划局承担的实施管理方面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该文件已在市政府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被申请人书面回复前通过电话同申请人杨跃生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时也告知该文件及其有关内容。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市政府调整部门职能,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市规划局承担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2016年9月《铜川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市规划局组织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该文件已由市区县政府作为违法建设治理宣传资料向公众送发,被申请人也在部门网站上公布,该建设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应由国土部门进行查处,市规划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责边界清晰。
  经审查,2018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请求“1.请求依法查处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幸福佳苑二其工程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即擅自动工建设的严重违法行为;2.请求依法追究相关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3.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2018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群众来信回复》。被申请人在《群众来信回复》中告知申请人“1.你表示对于印台区三里洞幸福佳苑二期工程项目建设侵占你个人土地使用权一事已向田土和住建部门反映,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与市政府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分工,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应由国土部门进行查处。该建设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我局不予以受理相关规划许可申请。2.按照铜川市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与政府对部门执法职能的划分,原由我局承担的《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职能已划转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我局不再行使违法建设查处职能。如发现已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可向市或有关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反映。3.关于你所反映项目建设侵犯了你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此行为涉及民事诉讼,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陕西省委 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2016〕22号),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据《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铜政办发〔2017〕39号),铜川市规划局将承担的实施管理方面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后向其进行了不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回复并且告知其具有该项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并未对申请人《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中的第二项要求,即“请求依法追究相关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全面回应,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6月5日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