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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7〕8号)

发布时间:2017/9/15 10:00:57 文章点击数为:73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17〕8号
 
  申请人:咸阳市世茂商住区业主委员会
  住 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中路世茂大厦3楼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被申请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住 址:咸阳市秦皇中路8号咸阳市房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申请的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投诉问题查处等监管职责为由,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咸阳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侵害物业所有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安全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监管、处罚、督令纠正职责。(2)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物业侵权行为,责令移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及资料,排除物业妨害、消除危险,拆除私搭乱建并收缴相关收益,责令侵权人退出申请人物业并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其系陕西省咸阳市世茂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咸阳市世茂商住区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针对咸阳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侵害物业所有权益和危害公共安全利益的侵害行为无力自救,其成立至今,不能阻止和救济上述侵权人违法乱搭乱建、私自改造公共区域损害其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不能依照全体业主的意志实际收回并支配属于自己的物业管理权,为此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权利救济处理,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咸阳世茂商住业主委员会是2016年12月30日成立的,并在社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及辖区秦都区住建局均有备案的组织机构。因咸阳房地产交易大厦现驻有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咸阳市地震局、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咸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咸阳市不动产管理局、咸阳市保障房管理中心7家单位,且负责大厦的物业公司咸阳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保安人员不接受快递信件的代收和签字,因此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行为投诉暨物权救济申请书》(世茂商住区委字〔2017〕02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咸阳世茂商住区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2017年4月2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递交了《违法行为投诉暨物权救济申请书》(世茂商住区委字〔2017〕02号),申请被申请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处物业所有人权益被侵害等投诉问题。被申请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另查明,被申请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陕建复答字〔2017〕10号)后,组织人员实地调查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问题。2017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又召集申请人召开了案件调查座谈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接受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事项是其法定职责。申请人咸阳世茂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咸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递交了《违法行为投诉暨物权救济申请书》,被申请人应予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违法行为投诉暨物权救济申请书》,但未能提出相应证据对申请人的邮寄递交申请书的证据予以有效反驳,应认定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