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6/2 16:55:16 文章点击数为:597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17〕4号
 
  申请人:李静,女,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2月27日
  住 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4组
  被申请人: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住 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市政府1号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清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其公开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兴元新区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信息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17年1月13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其系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村民,并承包该村土地用于耕种,2016年该村在政府征地拆迁范围内。2017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及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4组54附1号兴元新区征地拆迁项目的“规划条件及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信息。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申请人作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村民,上述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制作或保存的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1月1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7年2月8日完成答复。经申请人本人同意并提供其母侯常英联系方式后,于2017年2月16日将答复书送至申请人母亲处。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静为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4组村民,于2017年1月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4组54附1号兴元新区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作出《关于李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征地拆迁项目未明确具体项目名称、地址等信息,无法针对性地提供相关材料等事项。于2017年2月16日将《关于李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文书送一侯姓人员签收。申请人以至今未收到答复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做了一定处理。但无法提供其已依法将答复文书送达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坚称未收到答复,应认定为被申请人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