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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5/12 10:52:47 文章点击数为:81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17〕3号
 
  申请人:张玉庆,女,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
  身份证号:612301196303046424
  住 址: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5组28号
  被申请人: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住 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市政府1号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清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玉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2016年11月2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系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村民,并承包该村土地用于耕种,2016年该村在政府征地拆迁范围内。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及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兴元新区征地拆迁项目的“规划条件及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信息。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6日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1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张玉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您来信中提及的‘征地拆迁项目’未明确具体项目名称、地址等信息,故无法针对性的为您提供相关资料,如需进一步查询,可以直接到兴元新区规划分局进行查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行为应认为违法。申请人作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村民,上述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制作或保存的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且剥夺了申请人补正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6年11月29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具体,且各项工作是兴元新区规划分局负责,其于2017年1月5日将答复送达申请人,答复中指明可以直接到兴元新区规划分局查询。申请人原址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5组28号,其已于2015年7月27日与汉台区兴元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款于2015年8月发放,其原住房于2015年9月拆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玉庆为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5组村民,2015年7月27日与汉台区兴元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拿到拆迁补偿款。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汉台区老君镇兴元新区征地拆迁项目规划条件及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张玉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征地拆迁项目未明确具体项目名称、地址等信息,无法针对性地提供相关材料等事项。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申请内容中明确的应当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了答复,但其中认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依法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未依法定程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6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玉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