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对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的企业是否依法开展业务的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9 10:30:19 文章点击数为:78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城乡规划处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57个。

抽查内容

1、编制单位技术人员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2、是否存在资质超出有效期仍进行经营活动行为。
3、各编制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对投诉举报不良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5、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抽查方式及要求

随机抽查: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