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对二级注册结构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9 10:28:26 文章点击数为:49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标准定额处

抽查比例(%

3%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自然人,524人。

抽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是否按照执业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
、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
、是否继续具备相关执业所要求的资格; 
5
、是否存在人证分离现象;
6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抽查方式及要求

年度报告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