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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房地产开发二、三级资质的企业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3 10:26:48 文章点击数为:58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住建部令24号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2156个。

抽查内容

1、开发经营年限符合要求(三级:2年;二级:3年);
2
、开发业绩符合要求(三级: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与此相当投资额;二级:近三年累计15万平方米以上,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3
、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符合要求;
4
、专业管理人员职称、数量符合要求;
5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职称符合要求;
6
、质保体系建设情况,两书制度实行情况;
7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抽查方式及要求

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