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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物业服务二级资质的企业是否降低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3 10:27:05 文章点击数为:417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次/年
抽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295个。
抽查内容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纪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职称符合要求;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4、物业管理两种类型以物业,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抽查方式及要求
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