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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12 15:19:12 文章点击数为:67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二)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厅门户网站(陕西建设网)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四)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五)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达标: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达标: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结合年度工作考核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