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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5-04-24 15: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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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罚决字〔2025〕10号

当事人:宝鸡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181274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彭兴义

2025年1月14日,宝鸡市一在建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1起安全生产事故,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在本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中,单位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建罚告字〔2025〕10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陕)JZ安许证字2014030016]。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本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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