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10号)文件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全省住建系统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明确如下。
层 级 | 单 位 |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
省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 |
设区市级(含杨凌示范区)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4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 | |
县级(市、区)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城市管理执法局(含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城市管理执法局) | 6 |
以下情形不受上述频次上限限制:
1.根据信访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
2.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确需实施现场核查的;
3.依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落实管控措施进行检查的。
各单位内设处(科、股)室应加强信息互通与计划衔接,针对同类监管对象,率先实施检查的处(科、股)室要提前与后续拟开展检查的处(科)室、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间要加强协调对接,统筹整合检查任务,坚决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确保对同一企业的检查频次严格控制在规定上限以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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