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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5/12 16:11:30 文章点击数为:5412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22﹞1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做好新旧资质衔接过渡工作
在有效期内的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统一上报重新核定业务(企业上报流程见附件1),对符合《决定》中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直接换发新的二级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予换发。
原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我厅将按新的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再考核企业在建和竣工业绩。逾期未申请延续有效期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二、积极实施告知承诺制
对申报材料中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等实施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报电子数据的同时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2)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在资质审核过程中和作出许可决定后应抽查复核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抽查复核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10%。对承诺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申请公司已存在的不良信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