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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21/8/11 16:42:44 文章点击数为:303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消函〔2021〕93号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化工项目申报消防验收提供批准开工报告或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有关事宜的复函》(建办科函〔2021〕285号)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开工报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填写依法需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
二、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的,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等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实行办理开工报告制度的有关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批准开工报告编号。
三、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一栏,注明“无需办理”,并填写依据文件名称。如:不需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气象、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等11类明确开工报告审批已取消的项目,申报时直接填写文件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对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等规定,如国务院或主管行业部门重新做出调整变动的,从其新要求。
此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