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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3/31 16:46:29 文章点击数为:1318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21〕6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全面落实2021年3月15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的要求,切实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现就加强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作为建筑安装工费用项目的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按照规定计价程序和费率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不得在招标投标、工程结算中扣除,计价软件程序不容许有调整、扣除养老保险费用的功能。
二是2021年3月15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将养老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
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养老统筹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溯源机制,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养老保险费用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结算,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养老保险费用来源稳定。对于恶意拖欠养老保险费用或拒绝将养老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列入社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建筑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