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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4/29 11:42:38 文章点击数为:264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科发〔2021〕6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一星、二星绿色建筑专家审查时,应统一从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7名以上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审查。
三、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门负责组织推荐,报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统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推荐、审查,信息系统各级管理账号待系统上线后另行分配。系统未上线前暂时可在线下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精神,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吴继广    电  话:8723517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