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