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第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市、县人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凭证;第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具体申请审核流程请查询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