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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

时间: 2016-07-14 16: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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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6〕176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精简办理要件,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提升服务质量和广大缴存职工满意度,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
  附件2:《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4日
 
附件1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无自有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
  4.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额度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额度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个人账户不超过住房消费额的全部百元整数部分。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要优先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贷款还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使用账户余额按月冲还贷款本息,也可提取账户余额提前全额或部分偿还贷款。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装修自有住房,提取额度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办理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部分)。还贷提取可每年办理一次,也可选择按月冲还贷款、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额每年提取一次;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参考当地房租水平确定的额度,每年提取一次。
  4.支付自有住房维修基金(大修基金),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性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交纳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按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参考当地物业管理费水平确定的额度,每年提取一次。
  (二)销户提取
  职工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三)特殊情况提取额度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每年提取一次。
  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大病认定参照医保部门大病保险范围确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大病住院治疗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提取。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四)不同提取原因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版影像数据)
  1.住房消费提取,应提供:
  (1)购买商品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2)购买单位房改房,提供:①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购买二手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②契税完税证明。
  (5)职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提供:①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房改部门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加盖建房单位公章),②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③已交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6)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②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③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
  (7)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③建房费用票据。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③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9)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供:①房产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②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装修合同或者物业公司(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
  (10)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①借款合同,②最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银行打印盖章的银行卡还款扣款单原件或者还款扣款活期存折明细)。在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还贷提取的,还款期间可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冲还贷可按签订的协议约定,按月办理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1)无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①租赁合同,②支付房租发票;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无自住房产证明,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户口本等证明材料不能判断单身身份的,提供单身声明(离异、丧偶职工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书)。
  (12)职工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的,提供:①已备案购房合同,②包含具体金额的维修基金交款通知书或已交纳维修基金票据;职工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
  (13)除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职工配偶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本);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户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或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其中之一)。
  2.销户提取,应提供: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的任意一项。
  (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相关部门办理的失业证明。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①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②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或公证书,受遗赠人提取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③受益人身份证明。
  3.特殊情况提取,应提供: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2)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①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②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①医院病案首页,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①领取失业救济金凭证或户口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②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的,提供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4.委托提取,应提供:
  ①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②委托函。委托提取资金转入提取职工本人绑定的银行卡。
  三、提取办理时限
  (一)审核办理时限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日受理当日现场办结,同一单位一次办理人数较多或者需要核实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提取资料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
  (二)资金支付时限
  提取资金应在提取审核同意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转入缴存职工本人绑定的银行卡。
 
附件2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
 
  一、贷款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4.按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贷款担保。
  5.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手续,并支付不低于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具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
  6.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限贷二次)。
  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8.对已经办理购房商业贷款的缴存人,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手续要求,将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应提前咨询银行商业贷款提前还款的违约责任、手续,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手续要求。
  二、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比例、利率
  1.贷款额度: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结合当地房价水平确定。贷款额度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额度为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参照购房贷款额度办理;精装修住房和房价明显超过周边市场平均水平的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具体额度标准。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人贷款资金需求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贷款各占一定比例的组合贷款。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可通过制定组合贷款具体操作办法、与受托银行协商签订组合贷款协议等,开办组合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购房贷款需求。
  2.贷款期限
  住房贷款期限1—30年,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二手房、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使用年限。组合贷款期限应一致。
  3.首付比例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二套改善型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组合贷款与商业银行首付比例一致,不低于20%)。
  4.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组合贷款分别按相应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上浮10%。
  (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还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4)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借款期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作变动。
  三、申请贷款所需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网上下载或办理网点领取),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婚职工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
  3.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
  5.无法依据缴存基数确定配偶收入的,提供收入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签名或印章(正楷方章);
  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8.办理异地贷款及缴存与贷款不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供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缴存证明使用住建部建金〔2015〕135号文所附格式,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组合贷款还需按贷款银行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四、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包括: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也称利随本清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3.住房贷款发放6个月以后,借款人可随时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金额” 或“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还款期限”任意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五、贷款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出具贷款受理告知单,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批量办理人数较多的,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审核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借款人原因延迟放款的除外)。办理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贷款应同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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